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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青少年作家協會章程

      來源:浙江省青少年作家協會 | 時間:2018年07月03日 17:52:22

      浙江省青少年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浙江省青少年作家協會。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是浙江省熱愛文學的青少年作家及中小學生文學愛好者,以學校、機構等單位的名義,自愿結成的專業性、全省性的文學團體,是浙江省作家協會聯系廣大青少年作家及中小學生文學愛好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為浙江作家隊伍培養后備人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大力繁榮校園文化事業的主要陣地,是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全省熱愛文學的青少年作家及中小學生文學愛好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切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文學素質教育,提高少年兒童的閱讀興趣和寫作能力,發現文學幼苗,培養壯大文學事業的后備軍。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作家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路207號文欣大廈20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和主要任務:

      (一)依據政府有關政策,推進文化產業發展,提供豐富多樣的青少年文化類項目的培訓服務。

      (二)推進中外青少年文學的學術交流,組織參加相關的文學活動。

      (三)做好我省青少年文學輔導工作,全面提高創作能力。

      (四)根據有關規定將不定期開展多種類型的主題征文活動,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青少年文學作者,給予獎勵。

      (五)組織具有一定寫作能力的青少年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學習、創作、交流。

      (六)認真辦好省內面向大中小學生的青少年文學網站、期刊、自媒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吸收少量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團體會員必須是經批準設立的中小學校;或有80名成員以上、有健全組織機構并經常開展活動的青少年文學社團;或各市、縣(市、區)青少年作家協會;或愿意支持青少年文學發展的企業、事業單位;

      (四)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需在文學創作、寫作指導領域有一定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單位超過200個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本會的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此后均表述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超過50個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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